其实,“教育惩戒权”一直就在教师的手中! | 观点
民小编说
近期,“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的话题引起了不少讨论。有人说,由于教师没有惩戒孩子的权利,导致孩子变得越来越不遵守纪律,但是想管又不敢管。
对此,一位从教17年的教师有自己看法,他认为只要坚持赏罚分明的教育原则,就可以把教育惩戒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他是怎么做到的呢?本文或许会给您一些启示。
最近,网络上流传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就是把教育惩戒权还给教师。很多文章都说,现在的老师没有惩戒孩子的权利了,孩子变得越来越不遵守纪律,家长管不了,老师又不敢管。唯有把教育的惩戒权还给老师,才能改变这一状况。
我个人的感受并不是这样的。我是一线老师,从事高中一线教学工作17年,这17年里,对学生的教育惩戒权一直都在我的手中,从来没有被人拿走过。例如,当有学生无故不完成作业时,第一次提醒,第二次批评,第三次写检讨,再接下来就是要与班主任、家长一起协调批评和处罚学生,在我执教的17年中一直没有改变过。
我个人从未有过这样的感觉:我不能再批评学生了,老师已经失去了批评学生的权利了。现实中,我经常表扬学生,也经常批评学生,表扬和批评学生都是我的正常工作。学生课堂上违反纪律,做作业偷工减料,学习时注意力不集中等,我都是直接批评。在教育教学中,只有赏罚分明才能让一个班级的风气正,才能让学生明确行为的边界在哪里,才能知道哪里是底线。
就我所知,在绝大多数学校里,老师的权威还是不容置疑的,学生天然上还是服从老师的,并且会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惩罚。从教17年来,我批评学生无数次,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次,学生顶撞我,顶撞我之后,我也会反思,如果我没有错误,我会更坚持自己,甚至会和班主任、学校领导、家长一起判定是非,决定批评或惩戒的手段,最终学生都会承认错误、改正错误。
那么,为什么会有很多人觉得现在教师不敢批评学生了,还要提“把教育的惩戒权还给教师”呢?
前些年,当“赏识”教育火遍大江南北的时候,一些家长和一些同行委婉地告诉我,现在最好不要再批评学生了,而是要多表扬学生,多鼓励学生,从正面引导为主,如果学生有错,也要让学生体会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进而幡然醒悟,改正错误……我想,很多教师是自己交出了本应该就有的惩戒权,这正是教师失去惩戒权的原因之一。
我没有那样做,当学生犯了错误的时候,我不会拐弯抹角地用正面引导的方式让他们意识到错误。在我的概念里,只要是明确的错误,就要受到批评。这一点从我接手一个班级起就从不含糊,也正是因为这样,我才从来没有丧失过教育的惩戒权。长期坚持错了就该批评,对了就该表扬,在这样的风气下,很多犯了错误的学生自己就会没有底气,只要没有特殊的理由,他们一般都不会挑战教师的惩戒权,教师的惩戒权在这样一个班级里是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风气所赋予的,是非常权威的,无法失去。
这或许也跟我直来直去的教学风格相关吧,学生犯的日常性错误,我一般都会力求尽早指出,尽快作出批评或惩戒决定。除非是一些学生在思想、行为、习惯上的大错误,这时我会去设定一个情境,与学生促膝长谈,找到原因,改变学生长期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或三观上的错误认识。
我们教师可以运用的惩戒手段从来也都是充分的。我是高中老师,高中已经不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有权开除学生,但这是一种最严厉的惩戒,一定要慎用。除了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这样很严厉的处分外,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等也是比较严厉的处分。在受到这些处分之后,学生没有改正错误,这些处分会留在学生的档案袋里,成为伴随学生一生的污点,学生明白其中的道理,往往都会认清自己错误的本质,积极改正错误,争取毕业前撤销处分。
有些人可能会说高中阶段的孩子已经明事理了,在小学、初中阶段,老师的惩戒权会比较难行使。其实,越是低年级的老师在学生心目中的权威地位越高,只是小学阶段的批评与惩戒要更讲求用孩子能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孩子越小内心可能越脆弱,需要考虑他们的承受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有的孩子会从缺乏批评的家庭环境中走出来,这时教师需要摸清孩子的情况,循序渐进地进行批评,并要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和配合。但无论如何,赏罚分明的教育原则还是要坚持的,这样可以形成良好的班风,只要班风很正,孩子们身在其中都会变得很自觉。
当然我也希望有更详细的惩戒规则出台,像法律条文一样,把对应于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等惩戒手段的不良行为做一个规范,事先就告知教师和学生,既起到了事先警示的作用,又能明确教师的权利界限。今天有很多关于教育惩戒的家校矛盾,其中有一小部分家长,他们见不得自己的孩子被批评、被惩戒,他们从来不会认同一个客观的是非标准,但这种家长只是极少数,更多的家校矛盾还是因为教师的惩戒不规范造成的。比如前段时间某位教师用书本拍了他的学生,这时性质就变了,这就是一种变相的体罚了,不再是教育惩戒。
我刚毕业参加工作时,某个孩子违反了纪律,我选择的惩戒手段是让孩子在课外活动时围着操场跑四圈。其实,平时每天课间操时,学生都要围着操场跑四圈,但课后的这四圈就成了变相的体罚,于是家长就打电话把我告到了教育局,我只能承认错误,并向家长道歉。回想当年,对于一位刚刚参加工作的年轻教师,意识到孩子犯了错误是相对容易的,如何去惩戒是一件非常难的事,如果当时就有相应的惩戒规范,什么样的错误用什么样的方式去惩戒,我就不会落入这样的惩戒陷阱,也就不会产生这一次家校矛盾。
在对与错、是与非都非常明确的情况下,教师没有作出相应的反应,应该是一种失职的表现。而一直坚持赏罚分明的原则,你就不会失去应有的惩戒权。
(作者单位系山东省威海市威海三中)
文章来源 | 《人民教育》2019年18期
责任编辑 | 程路
微信编辑 | 孙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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